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主 体?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存续。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 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 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 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参照 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诉讼主体,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由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