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 序”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 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规定列举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并采用了“等”字对其他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情形进行兜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目前,可适用该规定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