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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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所提出的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成立的,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392人看过

7、案外人所提出的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成立的,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房 屋所作的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因此,案外人异议成立的,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租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真实有效。出租人与案外人之间租赁合 同的签订时间或者口头约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下或者不定期租赁)时间须发 生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之前。案外人系次承租人的,其承租房屋须取得出租人的 同意,且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时间和转租合同的签订时间或者口头约定(租赁期限 在六个月以下或者不定期租赁)时间须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之前。

(二)案外人占有房屋的时间须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之前。

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对房屋所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不应在 执行裁定书中直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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