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成立,其又主张 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或者出租人以租金抵偿其所欠案外人的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案外人主张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的,应当对案外人提供的租金支 付凭证、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且案外人支 付租金的行为发生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冻结租金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 前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案外人主张支付租金的数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没 有第三方书面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对于案外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租金的 主张不予支持。
(二)案外人主张出租人以租金抵偿其所欠案外人的债务的,应当对案外人与 出租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和案外人或者出租人主张债务抵销的行为进行 审查。经审查认为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抵销的行为确实存在,且基础债权债 务关系和抵销行为发生在执行法院向案外人送达冻结租金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 通知书之前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仅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或者欠条等而 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或者抵销的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没有第三方书面 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对于出租人和案外人之间以租金抵销债务的主张 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