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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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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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288人看过

 答:案外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出租合同、转租合同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 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占有房屋的凭证。如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房屋交接书、承租人在 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办理的装修或者入住手续证明以及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缴 纳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等公共事业用费等。

(三)租金支付凭证。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转账证明、第三人代为承 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证明以及出租人出具的收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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