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装修瓦工班组集体讨薪案:调解协议违约后的司法追责样本”
案件描述(已脱敏)
2024 年 4 月至 5 月,某酒店装修项目承包人 A 公司将瓦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 BXX。BXX组织 15 人进场施工,完工后却仅支付部分工钱。2024 年 9 月,双方在当地“三所一庭”联动调解室签署分期付款协议:BXX承诺分两期共支付剩余 8.8 万余元,如任一期逾期,自愿加付 2 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对方维权费用。协议生效后,BXX仅支付 4 万元即失联。班组代表 CXX遂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尾款 4.8 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办案过程
立案送达:2025 年 2 月 28 日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告送达。
证据审查:原告提交了调解协议、银行流水、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效力、违约金是否过高、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 509 条“诚实信用原则”及第 577 条“违约责任”,确认协议有效,被告未按期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拟稿:对本金全部支持;利息自立案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协议已明确违约金及维权费用,且金额合理,一并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 B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CXX支付剩余劳务费 48 515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48 51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一年期 LPR 计付)。
被告 BXX于同期支付违约金 2 000 元、律师费 6 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 212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1 612 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前置”价值凸显:本案虽未经司法确认,但法院仍将其作为关键证据直接认定效力,彰显了“诉前调解+诉讼”衔接机制对农民工讨薪的快速保障功能。
违约成本明确写入协议,起到“震慑+执行”双重效果:被告明知违约需额外承担 2 000 元及律师费,仍拒不履行,法院全额支持,有效遏制“赖账”心态。
缺席审理亦能实现实体正义:通过公告送达、严格证据审查,在被告“失联”情况下依然实现农民工“胜诉到账”,为同类“人难找、证难举”案件提供范式。
建议完善“调解协议即时确认”制度:若当场赋予强制执行力,可省去后续诉讼环节,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
李元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