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我是本案被上诉人(工伤职工邹海)的代理律师,蔡华宗。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我的委托人(以下简称“职工”)自2021年5月起在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驾驶员兼搬运工工作。但工作期间,公司并未依法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2021年12月25日,我的委托人在驾驶车辆外出送货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面部开放性多发骨折、硬腭裂等严重伤害。经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随后,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玖级。至此,我的委托人因工受伤并致残的事实和法律程序已完备。
然而,在后续的工伤待遇索赔中遇到了阻碍。经富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我的委托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5,744.41元。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公司依然不服,进而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的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我的委托人的伤情“构不成伤残等级”,并声称已向省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二是主张其前期垫付的2万元费用应在赔偿总额中抵扣。本案由此进入二审程序。
蔡华宗律师的代理工作与积极作用
作为职工的二审代理律师,我的核心任务非常明确:守住一审的胜诉成果,坚决驳斥公司方的上诉理由,确保我的委托人能顺利拿到全部工伤赔偿款。 我的代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
夯实基础,锁定无争议事实:在庭前准备和庭审中,我首先与对方共同确认了几个对本案判决至关重要的、无争议的基础事实。这包括:双方劳动关系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2022年10月25日)解除;对方对仲裁裁决所列明的各项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及具体计算金额不持异议。这一策略性动作,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极大地缩小和明确化,避免了在复杂的计算问题上纠缠,使法庭能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公司方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这两个核心问题上。
击破“重新鉴定”主张,捍卫鉴定结论效力:针对公司方提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已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我向法庭明确指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强调,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玖级伤残结论是合法有效的生效法律文书。公司方虽声称已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请且该申请已被受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的论述使得法庭清晰认识到,公司方的该项上诉理由纯属空言,无法动摇既定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严正反驳“费用抵扣”,明确款项性质:对于公司方要求将其垫付的2万元“品迭”(即抵扣)的主张,我进行了有力反驳。我向法庭说明,该公司所称的垫付款项,性质不明,且与本案依法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载明款项性质的收据、协议或转账备注)来证明这2万元是预先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因此,该笔款项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其应付的法定工伤待遇。这一主张得到了法庭的采纳,保障了我的委托人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不受侵蚀。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我方委托人的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认赔偿金额:公司需依法向我的委托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145,744.41元。
诉讼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
总结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并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胜诉的典型案例。作为工伤职工邹海的代理律师,我在二审中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精准锁定无争议事实框定审理范围,通过有力的证据规则驳斥对方不实的上诉主张,最终成功守护了一审的胜诉果实。 我的工作确保了生效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不被无理挑战,确保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计算金额得到完整支持,使我的委托人在遭受身体重伤后,其合法的经济补偿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最终保障。本案的结果也再次警示所有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否则将自行承担全部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
蔡华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