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基本案情:一个“车队”的套现犯罪
我的当事人(以下称“被告人A”)与其他三名被告人(B、C、D)及在逃人员E等人,被指控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单来说,他们组成了一个流动的“车队”,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一个精巧的套路,将诈骗来的“电子钱”在实体商铺里换成现金,并转移给上游犯罪团伙。
他们的作案手法大致如下:由E作为“车头”,带领B、C、D等人,流窜于四川省内多个市县的茶楼、酒店。他们以“打牌需要换现金”为借口,与店家沟通换现。在确定店家愿意且能够操作大额换现后,他们测试店家的收款码,并将收款码通过加密聊天软件发送给上线。诈骗团伙诱骗被害人将钱直接扫码支付到这些无辜店家的账户。支付成功后,A或E将付款截图发给在现场的同伙,同伙们便持截图向店家套取等额现金。最后,现金汇集到A手中,由A扣除“车队”成员每日300-400元的“工资”及开销后,将剩余赃款上交。
经查明,在2024年6月至7月间,这个“车队”以上述方式作案22起,套现转移诈骗资金总计近18万元。其中,我的当事人A被指控参与全部22起,涉案金额17.8万余元;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参与部分,金额在4.5万至10.8万元不等。
二、 我的代理工作与核心辩护策略
作为A的辩护人,我深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我的当事人在整个犯罪流程中处于组织、联络、结算的关键位置。因此,我的辩护策略并非做无罪辩护,而是在承认基本事实和罪名的前提下,采取“罪轻辩护”策略,核心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积极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便与当事人及公诉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后果后,我的当事人自愿表示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为整个案件适用从宽处理程序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后续一切从宽情节的起点。
全力主张“从犯”地位,争取法定从宽:尽管公诉机关指控A为主犯,但在庭审中,我仍然从事实细节出发,为其进行了“从犯”辩护。我向法庭指出,A虽然负责招募人员、结算费用,但整个犯罪的策划、与上线诈骗团伙的直接联系、具体的套现地点选择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逃人员E。A更多是听从上线的安排,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我恳请法庭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对其认定为从犯,以依法获得“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虽然法庭最终未采纳此点,但通过辩护,我向法庭全面呈现了A在犯罪各环节的作用,为其并非最核心策划者的事实留下了记录。
系统梳理并突出所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这是我辩护工作的核心。我向法庭重点强调了A具备的多个从宽处罚情节,形成一个有力的“情节组合”:
坦白情节:A到案后,能够稳定、如实地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构成坦白。
认罪认罚:A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节约了司法资源。
供述上线线索: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家F的部分情况,虽然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为“立功”,但这一行为体现了其配合侦查、力求揭发上游犯罪的意愿。
积极退赃退赔:在案发后,我的当事人A及其家属积极筹款,自愿退赔了人民币10100元,并退缴了其个人违法所得4900元。这是悔罪态度最直接的体现,有助于弥补被害人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
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引导法庭裁量:综合以上从宽情节,我在辩护意见中明确请求法庭对A从轻处罚。虽然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已考虑了部分从宽因素,但我通过庭上陈述,进一步强化了这些情节在法官心证中的分量。
三、 案件结果:从宽情节获采纳,当事人获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定罪量刑: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在折抵已被羁押的335天后,实际执行期至2026年3月5日止。
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确认,A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判决书中列明了其退赔15100元(含自愿多退部分) 的事实。这些正是我辩护意见中重点强调的内容,并最终体现在了量刑结果中。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法院未采纳我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结合A在组织“车队”、测试收款码、结算赃款等方面的行为,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其他判项:责令A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作案所用手机予以没收。
总结
在本案中,我作为辩护人,面对当事人被控为主犯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采取了务实、专业的辩护策略。我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有效沟通促成当事人认罪认罚,为案件从宽处理打开大门;在庭上系统、有力地为其主张了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并成功使这些情节被法庭确认和采纳,从而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其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虽然“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全面的罪轻辩护,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和弥补损失的行为获得了法律的正面评价,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此案警示,任何为上游犯罪“洗钱”、“套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蔡华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