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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XX与中国XX公司、李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苗XX,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四川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XX。
法定代表人:石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XX,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X,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苗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李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苗XX于2020年6月29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31元,由原告苗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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