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今天又收到一份当事人非常满意的判决,本来原告起诉我们支付他们10万多,经过我们努力,现在我们不用支付原告1分钱,而且原告还要反过来支付我们1万多
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苏XX律师XXX律师(2020
年3月12日被告撤销该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在2019年7月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96081元货款;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013.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一套冲压送料总成,总价款3202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96081元,而被告只送了1台自动送料设备(即送货凭证中的输送机总成,送货凭证中的收料机因质量不合格,已经退回),且该设备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另外还有许多设备没有提供:1台自动上料机构+1套废料收取机构+1套OK产品输送线。后虽经交涉,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2019年10月原告委托律师XXX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接受本函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对自动送料设备进行更换或维修,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另外请按照约定提供其余设备,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如果逾期不能完成以上事项,原告将解除双方以上销售合同。被告接函后,并没有积极响应。现被告一直不愿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被告归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苏州B公司辩称:1、被告之间实际是承榄合同关系。涉案合同项下的设备系原告定制的,这一点从原告提交的“技术材料”和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提交的技术材料就是合同签订前,被告从原告提供的旧设备中提取的,聊天记录中的图纸就是原被告合同中最终确定的“冲压送料总成”的图纸。2、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设备一共包含四大部分:冲压上料机、冲压送料机、成品收料设备、废料收料设备,之所以仅交付了一部分是因为原告要求先交付一部分,而且被告已经交付的货物并不存在质量问题。3、原告于2019年10月12曰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称被告已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内容不实,并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在2个工作日内交付剩余设备的要求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原被告之间实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榄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若想要解除合同,应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同时因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第2条中明确约定,合同如果在签订后7日之后取消,将扣除违约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苏州B公司反诉称: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156670元;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601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6058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根据反诉被告提供的旧机器提取图纸,并按照图纸为反诉被告制作设备,总价款320270元,包含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调试;合同如果在签订后7曰内取消,将扣除违约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如果在签订后7日之后取消,将扣除违约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预付30%、出货前付30%、货到付30%、余款10%
一个月内支付等,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先交付一部分设备,后续再根据要求制作,反诉原告根据反诉被告的要求交付了部分设备,但因反诉被告一直未提供安装的必要条件,未能进行安装。后经反诉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反诉被告至今未支付。反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该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无锡A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诉请。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买
卖合同,我方公司提供了一台旧设备,B公司依照该设备做了一台设备送到我方客户处,但出现了质量问题。B公司用旧电机及边角料、做工粗糙、排线不标准,后来双方进行交涉,一套设备只送了部分无法验收。交涉过程中我方要求B公司继续供货,但B公司没有继续供货。所以我方才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7月9日,无锡A公司(甲方)与苏州XX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冲压送料总成一套,价格320270元,该价格包含设备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及调试;合同在签订后7日之后取消,将扣除违约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出货前付30%,货到付30%,尾款10%—个月内完成支付;保修期从验收报告签署后12个月,保修期内为用户免费维修或更换相应损坏部件,部件正常使用寿命到了更换或易损件除外。审理中双方明确合同约定的设备共包含冲压上料机、冲压送料机、成品收料设备、废料收料设备。
2019年7月30日,A公司支付B公司96081元,2019年8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送货,送货单载明输送机总成一套(定制)、收料机一套(定制)。上述设备至今尚未进行安装调试,A公司向B公司主张该设备经其客户打开后发现存在导轨生镑、制造粗糙等问题。
2019年9月16日,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B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信息,告知因设备线轨生锈接到其客户投诉;B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线轨没有不生锈的”、“我们这个也是一样的,只要跑起来就好了”。
2019年9月17曰,B公司通过电邮向A公司发治具报价单一份,载明收料机治具钢网含税价为8000元。
2019年9月19日XX公司总经理与B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并形成录音一份.录音中XX公司提到由其负责“画好中心线”,然后B公司负责“对接模具”;B公司工作人员提到“当初设定的是用钢网直接去对模具”XX公司回复“客户跟你讲用中心线对准”。
2019年9月24日,B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询问A公司工
作人员中心线是否已好。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建议你们可以做假网或者其他方法来完成这个设备的定位???”;B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假板或真板都会有经费产生“因为其他没到位的责任不在我们,需要的已提出来很久了,该报的价也报了”;XX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我们要的是能投入正常使用呀,不能用那不是半成品么”;B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我们做出来了,只是对接!而且很明确的钢网是谁做!总不能模具没做我也去做吧,因为这些影响的进度跟我们没关系...”。
审理中,A公司确认因涉及四台机器设备,所以A公司并没有画出中心线。
2019年10月9曰,A公司委托律师XXX向司发律师函,要求B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二日内对已交付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并继续提供其余设备,否则将解除合同.台本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签收该律师函。
A公司以B公司经催告未能继续交货以及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B公司对解除合同不持异议,但主张没有继续交货系因为A公司没有按约付款,剩佘设备没有制作完成,B公司于2020年2月3日签收应诉材料。
上述事实由《销售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报价单、通话记录、律师函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本案中公司向儀^司采购冲压送料总成一套,合同约定按照出货进度付款,而原告仅在合同签订后按约支付货款的30%,公司交付部分机器设备时未再付款,故A公司存在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行为。
A公司以B公司未能继续供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而B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A公司未能按约支付B公司货款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继续交付设备。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沟通内容可知,双方围绕对接模具的方式产生分歧,公司要求司按照其画好的中心线进行对接,但公司却未能将中心线画好,导致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已交付的设备尚未进行安装调试,机器设备是否满足使用性能尚不可知,A公司并无充分证据佐证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A公司主张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于法无据,本院对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A公司无权主张解约,但审理中B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于B公司签收本案应诉材料之日即2020年2月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已交付设备是否应返还的问题,根据合同、送货单以及双方的履约实际情况可知,涉案设备系B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而进行设计和制造的,具有定制属性而非通标产品,且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责任不在B公司,故A公司要求返还已付款和退还机器设备,本院不
予支持。
关于B公司的反诉请求,审理中B公司主张因A公司未能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故其未能继续制作后续设备,现B公司以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报价主张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A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以及未及时确定模具对接方式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主张违约金16013.5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2月3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XX公司违约金16013.5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XX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徐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