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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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XX与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徐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472人看过 举报

2020-07-24

律师观点分析

复议申请人沙XX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沙XX与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沙XX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查明,沙XX与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583民初13272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判:沙XX、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沙XX借款本息45万元。一审判决后,沙XX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苏05民终33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沙XX、王XX结欠沙XX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沙XX、王XX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沙XX人民币20万元。二、如沙XX、王XX未按上述款项履行给付义务,则沙XX可按一审判决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沙XX、王XX履行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2658元、保全费497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8318元,由沙XX、王XX负担。该款沙XX已预交,一审法院不再返还,由沙XX、王XX在履行本协议时向沙XX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沙XX负担。”2018年12月10日,沙XX依据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要求沙XX、王XX支付沙XX借款本息31万元(已扣除14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苏0583执609号。
沙XX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付款凭证,证明:昆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汇入本院6万元(款付至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XX,系诉讼费账户)、2018年9月18日汇入5万元、6万元、2018年9月20日汇入3万元、1万元、8318元(后续几笔汇入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32、开户行:中国XX清算中心,系纠纷款账户),共计218318元。上述汇款用途处记载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
沙XX向执行法院提交了邮寄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2018年10月12日,徐XX(沙XX的二审代理人)向本院邮寄情况说明,载明:“沙XX、王XX与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已经调解结案。由于沙XX、王XX名下的账户均已被法院冻结,因此在履行本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是借用王XX作为股东的XX公司的账户(账号为10×××92)履行的。”2018年10月18日,徐XX向本院邮寄说明人徐X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一份载明:“沙XX、王XX与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已经调解结案。沙XX现同意2018年9月17日支付到户名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的一笔6万元的履行款,直接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到沙XX的账号上,特此说明。一份载明:沙XX、王XX与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已经调解结案。由于沙XX、王XX名下的账户均已被法院冻结,因此在履行本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是借用王XX作为股东的XX公司的账户履行的。2018年10月23日沙XX、XX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沙XX、王XX与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已经调解结案,该案中沙XX、王XX应支付沙XX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9月17日下午,XX公司(账号10×××92)支付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账户上的6万元,实际是XX公司代沙XX、王XX支付给沙XX的调解履行款,沙XX、XX公司均同意上述6万元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支付给沙XX,特此说明。”2018年12月6日,徐XX向本院邮寄情况说明,载明:“沙XX、王XX与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已经调解结案,该案中沙XX、王XX应支付沙XX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9月17日下午,XX公司(账号10×××92)支付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账户上的6万元,实际是XX公司代沙XX、王XX支付给沙XX的调解履行款,现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无法将6万元直接支付给沙XX,沙XX和XX公司均同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6万元退还至沙XX名下的账户(账号:62×××75,开户行:中国XX)。”
执行法院询问沙XX,沙XX的委托代理人徐X表示没有收到指定的付款账户,沙XX于2018年9月17日将6万元汇入了本院诉讼费账户后,代理人提醒了沙XX,故沙XX将剩余款项付至了本院纠纷款账户。沙XX的代理人表示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的6万元只能退还沙XX的账户情况下,在2019年1月下旬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才咨询中院退款6万元的情况,没有接到本院退款通知,但提供的收款账户也是被冻结了。根据执行法院的要求,XX公司代沙XX支付6万元至执行法院执行款账户。
本院已将沙XX付至本院纠纷款账户的153813元(含诉讼费18318元)退付给沙XX,另付至中院诉讼费账户6万元因诉讼费无法退付沙XX,故退还给沙XX。后因沙XX依照一审判决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XX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将6万元分两笔付至执行法院执行款账户。
执行法院认为,沙XX依照本院(2018)苏05民终3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在履行期限内虽通过XX公司的账户支付至二审法院的诉讼费账户6万元、后再支付至二审法院的纠纷款账户153813元,但沙XX在本院告知支付至诉讼费账户的6万元无法直接退付申请执行人沙岭侠的情况下,沙XX于2018年12月6日邮寄情况说明申请将该6万元支付其个人开立的账户。但沙XX的收款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沙XX应该知情,沙XX理应及时查询账户的收款情况,但在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沙XX才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XX公司将剩余6万元履行支付义务,且沙XX聘请有专业律师代理其案件,沙XX理应在了解情况法院的纠纷款账户后再付款,综合以上事实,执行法院认定沙XX在诉讼费账户6万元无法直接退付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未积极履行后续跟踪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继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实现,收款时间远超于在二审调解时的付款预期,应认定沙XX未按期履行二审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依照二审民事调解协议的第二项,按一审判决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沙XX的所有异议请求应予以驳回。裁定:驳回沙XX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沙XX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法院异议裁定。事实和理由:1.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沙XX于2019年2月14日才通过XX公司将6万元支付到昆山法院执行款账户,认定事实错误。沙XX于2019年1月25日就通过XX公司的账户将6万元汇入了昆山法院纠纷款账户;2.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沙XX主观上存在过错,认定事实错误。沙XX在自己有多个民事案件在身、个人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为了尽早履行义务,于2018年9月17日径自通过XX公司的账户直接将6万元汇入了本院诉讼费账户,该账户系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的账户。之后为了配合苏州中院将汇入诉讼费账户的6万元支付到沙XX账户,沙XX写了5份情况说明。沙XX一直积极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主观上根本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执行法院异议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沙XX称,沙XX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被执行人王XX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XX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网上银行向执行法院结算中心账户转取汇款两笔3万元的款项,合计金额6万元,交易用途均记载为(2018)苏05民终3339号被执行人沙XX。
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沙XX为履行本院(2018)苏05民终3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委托XX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本院账户支付数笔款项合计218318元,足额支付结欠沙XX的借款本息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658元、保全费4970元、公告费690元。其中6万元汇入了本院诉讼费账户,属于履行方式存在瑕疵。沙XX主张沙XX有很多案件被法院执行,应当了解法院的流程,对于6万元款项汇入法院诉讼费账户,存在恶意,导致其未能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拿到纠纷款。结合沙XX在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说明中对于该款项用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并请求直接向沙XX进行发放的事实,应当由沙XX主张沙XX的上述履行方式存在恶意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异20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沙XX关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昌律师,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昆山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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