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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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主责致人死亡刑事辩护律师广州白云刘雄滔争取缓刑

发布者:刘雄滔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4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又逃逸,常被认定主责,当事人和家属最怕实刑。广州白云刘雄滔律师介入后,围绕责任转化、特殊体质鉴定、赔偿谅解与认罪悔罪展开辩护。虽无罪意见未被采纳,但刘雄滔律师成功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避免了立即收监。

一、案件背景

X年月X日X时许,陈某某(化名)酒后驾驶制动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广东省某市某区某路段,与王某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王某某(化名)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双方车辆均不合格。事故致王某某(化名)当场死亡及二车受损。陈某某(化名)弃车逃逸,次日零时许被抓获。经鉴定,王某某(化名)符合胸腺淋巴体质猝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轻微损伤可作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案发后,陈某某(化名)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二、初步判断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来说,一旦“逃逸+主责”成立,实刑风险很大。

三、真正难点

广州白云刘雄滔律师提出,陈某某(化名)原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逃逸才承担主要责任,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存在争议。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无罪意见,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意味着,辩护重点必须迅速转向量刑,争取缓刑。

四、证据问题

本案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技术/速度检验报告、痕迹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急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证人证言、谅解材料、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特殊体质猝死、轻微损伤诱发因素、双方车辆均不合格、被害人未靠右侧通行等,都是责任认定与因果关系辩护的关键。

五、律师判断

广州白云刘雄滔律师在无罪辩护受阻后,聚焦量刑情节:陈某某(化名)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无前科;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体质特殊;家庭困难等。这些情节成为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不要只纠结罪名,量刑辩护同样能改变结果。

六、关键节点

案发后陈某某(化名)被羁押、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广州白云刘雄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围绕责任、证据和量刑发表意见。

七、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某(化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实供述可以从轻,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最终判决:陈某某(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广州白云刘雄滔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立即收监的结果。

八、风险提示

逃逸是法定加重情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通常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缓刑不代表所有逃逸案都能缓刑,赔偿谅解也不等于免罪。如果您遇到交通肇事逃逸被认定主责、致人死亡、特殊体质猝死等情形,应注意审查责任认定、鉴定意见和量刑情节,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九、价值总结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中,责任认定、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和量刑情节缺一不可。广州白云刘雄滔律师在本案中,先尝试责任认定与构成要件辩护,在未被采纳后及时转向量刑,结合如实供述、赔偿谅解、初犯、被害人过错及特殊体质等因素,最终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缓刑。这一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逃逸主责案件中的专业判断与量刑把控价值。


刘雄滔律师(咨询电话:13246814189),广东高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536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取保候审、工伤赔偿
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1440120141005367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