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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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受害人近4.7万元被骗案: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合理判决

发布者:李宗成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5-06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辩护律师,我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据事实和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与同事陈员律师共同代理的被告人龚某(化名)被控诈骗罪一案中,我们面对复杂案情,坚守专业立场,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核心意见,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决。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龚某在两家口腔医院工作期间,以能够通过私人渠道低价购买牙科器械、耗材及提供治疗为由,向五位客户(被害人)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46,699元。但其收款后,除为其中一位客户提供了部分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治疗外,其余款项对应的服务均未提供,且将款项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较大,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仔细地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晰把握。我们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以下核心展开:

首先,我们尊重事实,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 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龚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因此,我们没有就事实和定性提出异议,这确保了辩护工作建立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之上。

其次,在量刑环节,我们重点就“自首”和“认罪认罚”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向法庭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

  1. 关于“自首”情节:我们注意到,龚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在辩护意见中,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阐述了其行为可能符合“自动投案”特征的观点,并提请法庭对此情节予以重点考量。


  2. 关于“认罪认罚”情节:我们向法庭指出,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庭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辩护意见的审慎采纳与依法裁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我们认可的定性予以支持。在量刑情节认定上:

  • 关于“自首”,法院认定其到案后并未能主动、如实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但认定其最终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关于“认罪认罚”情节,法庭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龚某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的刑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罚金数额则体现了法院独立的司法裁量。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的。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价值在于,在当事人认罪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有据地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和意见,并得到法庭的审慎考量。虽然“自首”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采纳“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并依法从宽处理,同样是对我们依法履职的肯定,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李宗成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宗旨为骨,以铁肩担正义,丹心促公平,的理念为血,铸就维护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1511520********3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