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往往意味着在最关键的阶段为其排除了刑事风险,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与不确定的定罪可能。近期,我与陈员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的四川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取得了这样的成果。
本案案情重大。侦查机关天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我单位当事人(被不起诉单位)四川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底至2021年初,其法定代表人从他人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166只,并授意公司相关人员参与接送、支付购猴款34万元。据此,侦查机关认为公司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经指定管辖,最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我们深感压力,也明确了辩护方向。单位犯罪的成立,核心在于犯罪行为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必须归于“单位”。侦查机关的指控,恰恰是将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行为直接等同于单位行为。我们的辩护策略正是要切割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从根本上动摇单位犯罪的构成基础。围绕这一核心,我们向检察机关系统阐述了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第一,涉案行为不符合单位决策程序。 我们向检察机关指出,并提交了相关书证证实,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的收购、出售,拥有严格的内部审批、合同签订及银行转账流程。而涉案猕猴的收购、资金支付等环节,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遵循了这些既定、正规的公司决策与财务流程。这强烈暗示相关操作可能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集体意志的体现。
第二,关键资金流转无法证实源于公司。 侦查机关指控公司商务部部长支付了34万元购猴款。我们结合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多名证人证言强调,公司任何资金支出均需按流程审批。然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34万元现金是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后的对公支出。资金来源的模糊性,进一步削弱了指控。
第三,犯罪收益未证实归于单位。 单位犯罪要求违法利益归属单位。我们指出,现有证据同样无法证实通过涉案猕猴所可能产生的任何收益最终由公司获取。行为、资金、收益三者与单位主体之间的链条均存在重大证据断裂。
最终,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慎审查,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指出,认定单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依法对我单位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份决定,不仅使我单位当事人避免了沉重的刑事定罪后果,也为其经营发展和商誉保全扫清了障碍。此案的成功,彰显了在单位犯罪辩护中,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从“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等核心环节进行证据辩驳,是取得突破的关键。作为辩护人,我们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证据审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宗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