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是辩护成功的标志性成果之一。这意味着一场可能的审判乃至牢狱之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被成功化解。近期,我(李宗成律师)代理的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化名)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就实现了这样的目标。
本案案情特殊,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根据检察机关的认定,我的当事人汤某某在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受雇于他人,负责整理、核对他人反馈的、关于“有偿删除百度搜索收录”业务的情况。在此期间,其上级人员的经营数额达42.6万元,汤某某个人获利3万余元。公诉机关最初认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我深入研究案情,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我判断,本案的辩护空间不在于行为性质的“无罪”辩护,而在于量刑情节的深入挖掘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化争取。我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首先,我向检察机关重点论证了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汤某某仅受雇从事辅助性、事务性的核对整理工作,并非业务的发起者、组织者或主要获利者,也未参与核心的对外联络和资金结算。其作用、地位明显次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我强调了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当事人到案后,能够稳定、如实地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悔罪;更重要的是,在辩护律师的建议和沟通下,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33962元,以实际行动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
最后,我向检察机关阐述了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综合价值。汤某某系初犯、偶犯,涉案时间不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避免因贴上犯罪标签而影响其长远发展。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慎审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汤某某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法对汤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结果意味着,对我的当事人汤某某而言,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终结,他无需面对法院的审判,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当事人避免了刑罚,更在于通过专业、精准的辩护,在审查起诉的“中间”环节就化解了刑事风险,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它再次证明,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深入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并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理性的沟通,是争取最佳结果的关键路径。
李宗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