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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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成功获缓刑:在54立方米林木盗伐案中为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发布者:李宗成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5-06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我认为真正的成功是为当事人争取到符合其行为性质、并有助于其回归社会的公正判决。近期,我(李宗成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杨某(化名)被指控犯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过专业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案情重大。根据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杨某在[某地]中标获得某林区防火通道伐倒林木的处置权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同案人员提议,同意并参与了在防火通道旁盗伐林木的行为。经林业部门鉴定,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54.0422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的范畴,且所伐林木权属为国有。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一万余元。

接受委托后,我深入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面对指控,我确定了“罪轻辩护、争取减轻、力保缓刑”的策略。我的辩护工作并非否认事实,而是围绕量刑情节展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向法庭重点强调了当事人的法定从宽情节。杨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并始终稳定、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应被认定为“自首”。同时,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是法庭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其次,我深入挖掘了当事人的酌定从轻情节。第一,杨某具有合法的木材处置合同,本案盗伐行为具有一定的机会性和偶发性,主观恶性与纯粹的盗伐行为有所区别。第二,在犯罪行为被护林员发现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第三,在案发后,我的当事人杨某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补种了所盗伐的树种,以实际行动开始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第四,在诉讼过程中,杨某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积极弥补了公益损害。第五,我向法庭说明了当事人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情况。

最后,关于“主犯”的认定,我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起因、各被告人具体行为和作用,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刑罚裁量空间。

最终,法院的判决充分考量了辩护意见。法庭认定杨某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补种树木、积极赔偿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赔偿请求。

对于一名被指控“数量巨大”且被认定为主犯的被告人而言,获得缓刑判决是辩护工作的重大成果。这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接受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刑罚对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的负面影响。此案的成功,是法律对当事人真诚悔罪、积极修复行为的认可,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环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关键价值。


李宗成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宗旨为骨,以铁肩担正义,丹心促公平,的理念为血,铸就维护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1511520********3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