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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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的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费“双双落空”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 某劳动者诉某物资设备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机构: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日期: 202412

二、基本案情

劳动者自20124月入职某物资设备公司。20186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202410月,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加班费部分主张如下:

2024101日至10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81.32

2024104日至10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716.73

202410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29.18

加班费合计:约8827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工时制度定性、加班费类型边界、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展开全面抗辩。最终,仲裁委以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为由,对全部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减损比例达100%

三、争议焦点

加班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具体涉及:

1.公司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休息日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

3.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单系复印件,被申请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通话录音和工作群群聊记录无法证实申请人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81.32元、休息日加班费4645.91元,合计8827.23元被全额驳回,减损比例100%。)

五、本案核心亮点——不足万元加班费请求何以被全额驳回?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金额虽不足万元,但其请求类型涵盖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涉及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下加班费规则的边界问题。公司方代理律师并未因金额较小而放松抗辩力度,而是通过制度依据+法律适用+举证规则的三层递进策略,成功将该项请求全部驳回。以下从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律师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加班费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这一核心主张,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1. 工时制度定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依据

代理律师首先举证证明:公司系某大型建筑集团的控股公司,而该建筑集团部分岗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人社部函〔2022105号文)。根据该批复及集团内部文件,公司相关岗位员工适用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一制度定性直接决定了加班费的类型边界——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独立的“休息日加班费”类型。

2. 法律适用分析——休息日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成立

代理律师精准援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分析可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仅包括两种类型——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150%) 和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并不包含“休息日加班(200%)”这一独立类型。劳动者主张的104日至107日、1013日的休息日加班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3. 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未完成初步举证

代理律师进一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强调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单(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通话录音和工作群聊天记录。代理律师逐一质证:工作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依法不应采信;通话录音未体现具体加班时间、内容及公司安排;工作群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公司安排加班或劳动者实际出勤加班。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未能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仲裁裁决的裁判逻辑

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公司方关于举证责任的抗辩逻辑,以“工作单系复印件,被申请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通话录音和工作群群聊记录无法证实申请人存在加班的事实”为由,直接驳回了全部加班费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虽未在裁决书中详细展开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休息日加班费关系的分析,但公司方代理律师提出的工时制度抗辩,实质上为仲裁庭提供了另一个驳回理由——即便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休息日加班费也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双保险”抗辩策略,极大提升了驳回的确定性。

六、典型意义与律师评析

(一)“小案件”中的“大道理”——不足万元加班费请求的示范价值

本案加班费请求金额虽不足万元,但其法律意义不容小觑。实践中,不少劳动者认为只要提供了考勤记录、微信聊天等碎片化证据,就能获得加班费支持。本案清晰表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且证据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复印件未经核对不具证明力;通话录音、群聊记录等如不能体现公司安排加班的具体事实,同样无法获得支持。

同时,本案再次确认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的类型边界:休息日加班费(200%)在该制度下并不存在。这一法律辨析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具有直接的防御价值。

(二)对用人单位加班争议应对的启示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文件是“护身符”。 本案中,公司方能够提供人社部批复及集团文件,是工时制度定性的关键证据。

证据链思维:不放过任何程序性质证机会。 代理律师对劳动者提供的复印件提出真实性异议,对通话录音、聊天记录逐一指出其证明力缺陷,最终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

“双保险”抗辩策略值得借鉴。 本案代理律师既从实体上(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无休息日加班费)抗辩,又从程序上(举证不能)抗辩,即使仲裁委对实体问题不作深入分析,仍能通过程序理由驳回请求。

(三)代理律师的专业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精细化作业能力。面对金额不足万元的加班费请求,代理律师没有因其“小而轻视”,反而从工时制度定性、法律适用边界、举证责任分配三个层面构建了严密的抗辩体系。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代理律师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的、有针对性的质证:针对工作单复印件提出真实性异议;针对通话录音指出其无法证明加班事实;针对工作群聊天记录指出其缺乏关联性。这种“不放过任何一个证据漏洞”的精细化代理,最终促成了仲裁委对全部加班费请求的驳回。

在劳动争议代理中,大额请求需要全力以赴,小额请求同样需要精雕细琢。本案代理律师以专业态度对待每一项请求,最终实现了“不足万元、全额驳回”的完美结果,展现了公司方代理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