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30

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从63.7万降至38.5万,减损40%——某高级管理人员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某劳动者诉某生物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号:(2025)某民初2501号

判决日期:2025年9月4日

二、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劳动者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并于2024年4月29日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薪酬方案明确年薪总额为40-100万元。

2025年4月18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请求。

劳动者主要请求包括:

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7,420.04元;

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89,576.42元;

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方则主张:聘任公告及薪酬方案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并非违法解除,而是劳动者主动申请仲裁构成预告解除;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公司已安排休假等。

三、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发布的聘任公告、薪酬方案等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能否豁免二倍工资支付义务?

工资计算标准:2025年4月工资、二倍工资及年休假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9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120.24元。

(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本案核心亮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部分的大幅度减损

本案最大的代理成果体现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这一争议焦点上。通过公司方代理律师的精准抗辩,成功将该笔金额从劳动者主张的637,420.04元大幅降低至法院判决的385,120.24元,减损金额达252,299.8元,减损比例近40%。同时,相比仲裁裁决的476,500.15元,进一步减损91,379.91元。

(一)律师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聘任公告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核心主张,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本案事实三个层面展开有力抗辩:

1. 法律依据层面

代理律师援引多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包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

上述规定均明确: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 司法判例支撑

代理律师检索并提交了多个类案判例:

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19)某民终1203号判决(聘任书视为劳动合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某民申4530号裁定(维持该认定)

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23)某民终4426号判决(入职登记表等视为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号(聂某案):书面协议包含必备条款的,不支持二倍工资

(二)法院裁判观点及减损效果

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公司方“驳回二倍工资请求”的主张,但在计算标准上作出了有利于公司的认定:

项目

劳动者主张

仲裁裁决

一审判决

减损金额(较劳动者)

二倍工资差额

637,420.04元

476,500.15元

385,120.24元

252,299.8元

法院的减损逻辑:

期限缩减:二倍工资计算期间为2024年4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11个月),未支持劳动者主张的12个月。

基数调低:未采纳劳动者以“个税APP应得工资”为基数的计算方式,而是参照离职前实际平均工资进行折算,大幅拉低了二倍工资总额。

六、典型意义与律师评析

(一)对高级管理人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案件的突破性参考价值

本案虽然判决公司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认为公司“聘任公告应视为已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认定存在可商榷空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区的法院已采纳“聘任文件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主流观点(如江苏、四川、广西及山东省内部分判例)。公司方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构建的完整抗辩体系——法律依据+类案检索+事实论证——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诉讼策略。

(二)对用人单位合规管理的启示

务必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可仅依赖聘任公告或薪酬方案。即便司法实践中存在“视为劳动合同”的可能,但风险依然存在。

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签,避免因“忘记续签”而产生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三)公司方代理律师的专业价值

作为公司方的代理律师,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减损。面对劳动者高达140余万元的索赔总额(含各项请求),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有力的类案检索、严谨的证据分析,成功将核心争议金额大幅降低,为公司实际减少了近百万元的赔偿支出。

尤其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热点难点问题上,代理律师虽未完全扭转裁判结果,但成功压低了计算基数和期间,实现了“以攻为守”的诉讼效果,充分展现了专业从事公司方劳动关系代理的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中的实战能力。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