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 某劳动者诉某物资设备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机构: 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 (2025)某字第2570号
裁决日期: 2025年12月
二、基本案情
劳动者于2013年3月入职某物资设备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5月,劳动者以公司存在工资拖欠、社保缴纳问题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之一为: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3月4日至2025年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方代理律师针对该项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提出了程序及实体两方面的抗辩。最终,仲裁委作出“不予确认”的裁决,劳动者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三、争议焦点
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具体涉及:
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身并无争议,仲裁机构是否仍有必要以裁决形式予以确认?
劳动者主张确认的部分期间(2013年3月至2024年8月)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独立的仲裁受理范围?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此期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确认。
(劳动者要求确认2013年3月4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被全额驳回。)
五、本案核心亮点——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程序性阻击
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似乎是一个“无争议”的事实——公司方对于双方在2013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然而,劳动者之所以坚持要求仲裁委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核心目的并非澄清事实,而是为了获得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进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
公司方代理律师精准识别了劳动者的真实诉求,从程序法角度构建了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阻击了该项请求。以下从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律师代理策略与抗辩要点
公司方代理律师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不应由仲裁委审理”这一核心主张,从以下层面展开抗辩:
1. 程序抗辩——无争议事实无需裁决
代理律师提出: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对于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不存在劳动争议,不应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当事人有多项仲裁请求的,该项请求应不予审理。
本案中,公司方对于劳动者主张的2013年3月4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纠纷,不符合劳动争议的受理条件。
2. 时效抗辩——部分期间超过仲裁时效
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要求确认2013年3月4日至2024年8月期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即便需要确认,也仅能确认时效期间内的劳动关系。
3. 实质影响抗辩——确认劳动关系不具有独立救济意义
代理律师的抗辩隐含了一个重要逻辑:确认劳动关系本身并非劳动者的终极目的,而是实现其他目的(如补缴社保)的手段。在双方对劳动关系无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向社保机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无需仲裁委另行确认。劳动者坚持要求确认,实质上是试图利用仲裁程序获取一份“胜诉裁决”,进而对用人单位施加压力。
(二)仲裁裁决的裁判逻辑及实战效果
仲裁委最终以“在此期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为由,对劳动者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不予确认。这一结果虽然在表述上未明确支持公司方的全部抗辩理由,但实际效果等同于驳回了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这一结果对公司方的核心价值在于:
1. 阻断社保补缴路径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尤其是补缴较早年份的社保,通常需要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本案中,劳动者未获得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无法凭此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强制补缴。实践中,社保经办机构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受理补缴申请。公司方代理律师成功阻止了这一文书的出具,为公司避免了潜在的社保补缴义务及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2. 避免被滥用的仲裁程序
如果仲裁委对无争议的劳动关系事实也出具确认裁决,将打开一个危险的先例——劳动者可以在任何劳动争议案件中附带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即使公司方已经认可,仲裁委仍需出具裁决。这将极大增加仲裁机构的负担,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文书风险。本案仲裁委“不予确认”的处理方式,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界定,具有程序法的示范意义。
六、典型意义与律师评析
(一)对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程序边界的厘清价值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标配”请求,无论双方是否存在争议,均要求仲裁委予以确认。本案代理律师通过程序抗辩,成功促使仲裁委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争议”,而非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背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撤销案件通知书。”对于双方无争议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本质上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出具裁决。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程序抗辩的参考范例。
(二)对用人单位应对社保补缴风险的启示
重视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程序抗辩。 当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而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实质争议时,公司方应主动提出程序异议,要求仲裁委不予审理或驳回该项请求。
提前固定证据,防范补缴风险。 对于历史上确实存在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期间,公司方应提前评估补缴义务及成本。一旦劳动者获得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补缴风险将急剧上升。
注意时效抗辩的运用。 即使仲裁委认为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方仍可主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部分期间不应确认,从而限缩确认范围,降低补缴年限。
(三)代理律师的专业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序性防御的核心价值。面对劳动者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代理律师没有陷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争论(因为公司方本就认可劳动关系存在),而是直接转向程序法层面的抗辩——指出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由仲裁委出具裁决。
这种程序性防御策略,不仅为本案赢得了有利结果,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阻断了劳动者利用仲裁裁决补缴社保的法律路径。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程序抗辩往往比实体抗辩更具决定性作用。本案代理律师对程序规则的精准把握,为公司方避免了潜在的社保补缴义务及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补缴成本,充分展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战略眼光与实战能力。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