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6年,原告与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期内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现原告已经履行义务,被告却拒交物业费。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的物业费5033.76元,违约金4966.24元,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王某辩称,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买房的时候承诺地上车位属于公共区域,不允许买卖、出租,但现在也被出租了,我没有车位不让我的车进;垃圾车进小区噪音大,影响我女儿学习、休息;房屋窗户漏雨、漏水,物业不修理;楼道窗户打不开;小区高峰时坐不上电梯;有人在小区楼道大小便;小区墙面拆除后没有修复;小区楼体墙皮脱落没有人管;房屋厨房返水,物业不修理;楼道灯坏了没有人换;楼道垃圾没有人处理;小广告没有人处理;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没有人清理。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作为保障小区安全、清洁,维护小区秩序的服务公司,其运行依赖于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如果因资金问题导致物业公司运行不畅,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通过本院审理原告诉其他业主物业费纠纷案件中查明的情况,原告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服务不到位之处,应适当酌减物业费数额,关于酌减的比例,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扣减涉诉期间物业费的5%,本院予以沿用,故支持涉诉期间物业费的95%,经计算,被告应给付物业费4782元。关于违约金,因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公司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的物业费47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对于物业费追索,应当以调解为主,通过诉前调解、诉调中心、法院调解等多方面进行,
给业主一定的优惠幅度。但是对于个别不愿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力,要求法院予以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