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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代理原告要回借款30000元

发布者:孙启发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端XX与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年4月11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X经本应该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初,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现金30000元交于被告,202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魏XX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出借资金,202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魏XX借端XX现金叁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向被告出借资金的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端XX借款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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