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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后续治疗,暂时无法鉴定,因此先行起诉部分赔偿款

发布者:孙启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综合咨询 |7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20年3月24日12时00分,被告臧某驾驶津G8××**号小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吴某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臧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臧某驾驶车辆所有权人系被告杨某,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吴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257.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2857.7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臧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可,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按照60%比例赔偿,住院费用当中有900多元和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情无关,多次重复检查,费用不合理,重症用品和胸带用品未加盖公章,无需购买轮椅,交通费没有票据,为原告垫付了5000元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交通费同意赔偿300元。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因事故受伤,就医治疗产生医药费20727.71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元,购买轮椅的费用应为辅助器具费,原告左踝关节损伤有配置轮椅的必要性,购买轮椅的300元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购买胸带和重症用品的证据未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损失共计22027.71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臧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臧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400元和辅助器具费300元,超出交强险的11327.71元由原告吴某和被告臧某按照比例承担;关于责任比例,臧某一方为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一方为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臧某负担80%,由吴某负担20%,对臧某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6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臧某负担9062.17元,吴某负担2265.54元,因臧某为原告垫付了5000元,臧某还应赔偿吴某4062.17元。臧某抗辩部分医药费和治理本次事故伤情无关,但未对治疗合理性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吴某赔偿款10700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吴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闸口支行6228××××3065银行账户中;

二、被告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吴某赔偿款4062.17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吴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闸口支行6228××××3065银行账户中;

三、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臧某负担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30元。

三、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原告因还需要后续治疗,短时间内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

定,在原告的选择下,律师先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起诉,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可能存在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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