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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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禁药减肥产品案|李律师精准辩护,当事人获大幅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从上家处进购多种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平台进行宣传引流,将产品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经查,上述减肥产品进货渠道不合法、来源不明,食用后会出现头晕、心悸、失眠、口干等副作用。经检测,涉案部分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某住所搜出并扣押涉案减肥产品794包,经抽样送检,其中部分产品未检出西布曲明。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持续时间5个月,销售金额191730元,非法获利71040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83610元。面对刑事指控,杨某某委托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李小龙律师介入辩护。

二、诉讼过程——律师核心工作

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核定涉案金额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逐一审查杨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财务资料,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了逐笔核对,确认指控数额客观准确,为精准辩护奠定了事实基础。

围绕主观明知,据理抗辩减轻罪责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所销售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李律师提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但法律并未规定销售者必须明确知晓产品的具体成分,只要认识到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即可。律师结合杨某某自身也服用了涉案产品、部分产品未检出西布曲明、被告人客观上无法获悉产品确切配方等事实,论证杨某某主观恶性较轻、违法性认识程度有限,有力减轻了罪责程度。

挖掘从轻情节,争取最大从宽幅度

李律师全面梳理杨某某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71040元,悔罪表现明显。李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向法庭提出了充分的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刑事部分: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83610元。(刑期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

财产部分: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10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李律师通过精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至四年且未明确具体刑期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最低刑期三年,使杨某某在量刑幅度内获得了最大从宽幅度,避免了更重的刑罚。若当事人自行应对,极有可能因不熟悉刑事证据规则、不了解量刑情节的法律适用、无法有效开展退赃退赔协调工作,而面临更重的刑罚。李律师通过全流程专业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李小龙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逾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执业于北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5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1620520********8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