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A,女,198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在XX经营图文快印店。2023年10月14日,A因“停经39天伴阴道流血”前往XX市第二人民医院妇科门诊就诊。医院在未明确宫内或宫外孕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实施手术:
1. 2023年11月28日行“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
2. 2023年11月30日行“宫腔镜检查+宫腔组织吸引术”。
术后A双侧输卵管被切除,丧失自然受孕可能。A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漏诊及过度手术,遂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二、案件经过
1. 2023年11月22日—12月4日,A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2天,产生医疗费14,419.03元(医保报销5,615.82元)。
2. 出院后,A认为医院过错导致其九级伤残(双侧输卵管缺失),要求赔偿。
3. 2024年5月,A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暂定10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4. 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XX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及伤残等级鉴定:
- 医疗过错:医院对右侧输卵管切除负主要责任,左侧负次要责任;
- 伤残等级:双侧输卵管缺失均构成九级伤残;
- 三期评定:误工期60-9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期45-60日。
5. 依据鉴定结果,A将索赔金额明确为349,057.28元,涵盖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10项费用。
三、争议焦点
1. 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比例;
2. 双侧九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责任比例(主要责任70%—90%之间如何取值);
3.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4. 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与天数;
5. 医保已报销部分是否应当扣除。
四、诉讼过程
(一)原告主张
- 医院误诊、漏诊,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切除双侧输卵管,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
- 要求按双侧九级并以80%+30%叠加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各项损失;
- 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共计70,063.29元;
- 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元。
(二)被告抗辩
- 认可双九级伤残,但认为应按22%系数一次性计算,并适当降低责任比例至70%;
- 误工天数应为60天,标准按XX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
- 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因原告未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 精神抚慰金仅认可3,000元;
- 医疗费仅承担原告自费部分8,000余元。
(三)法院认定
- 采纳鉴定意见:医院对右侧输卵管缺失负主要责任(90%区间),对左侧负次要责任;
- 一次手术导致两处九级伤残,按22%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
- 综合医院过错程度,将赔偿比例酌定为90%;
- 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据,不予支持;
- 误工、护理、营养期均折中取值(75天、53天、53天);
- 医保统筹已报销部分,不再扣除,由医院全额据实赔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800元。
五、判决结果
2025年1月26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1. 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226,204.15元;
2.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7元,由医院承担2,117元,原告承担1,150元。
判决已生效,医院未上诉。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责任比例:在一次性医疗行为造成多处伤残时,法院可综合鉴定意见对主要、次要责任进行量化叠加,统一以90%比例赔偿,避免重复评价。
2. 统一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直接采用“22%系数”而非分别计算后相加,减少了实践中的争议。
3. 举证责任提示:被侵权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单纯伤残等级并不必然支持抚养费。
4. 医保报销不扣减:医保已支付部分系患者参保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对全部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损害填平”原则。
5. 精神损害赔偿:女性双侧输卵管缺失导致永久丧失自然受孕能力,法院支持较高精神抚慰金,体现了对生育权等重大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
侯修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