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A(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起聘用贵州省遵义籍农民C担任M商务楼保安。C系“粮农”户籍,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4月20日,C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随即在社保系统以“退休”为由办理停保,并于2023年5月19日与C签订《劳务期限约定》及《免责声明》,改以“劳务雇佣”方式继续留用一年,同时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2023年12月7日7时30分,C在值班岗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47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二、案件经过
1. 2023年12月12日,C的配偶B及儿子C1、C2向XX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 2024年1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C视同工伤。
3. 2024年3月,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工伤认定。
4. 2024年4月8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裁决A公司向C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
5. 2024年5月9日,A公司不服仲裁,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上述款项。
三、争议焦点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停保的农民工,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仍构成工伤?
2. 双方签订《劳务期限约定》及《免责声明》,能否阻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3. 商业意外险赔付能否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诉讼过程
(一)A公司主张
1. 2023年4月20日劳动关系已终止,此后仅存在劳务关系;
2. 工伤认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3. 《免责声明》已明确排除公司责任,且公司已投保意外险,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C家属)抗辩
1. C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保险,连续在原单位工作,符合人社部〔2016〕29号文第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 《免责声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亡待遇。
(三)法院审查
1. 调取行政判决(2024)闽XX行终XXX号,确认工伤认定已生效;
2. 查明C死亡时仍在A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
3. 认定《免责声明》因排除法定责任而无效;
4. 认定A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费用。
五、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28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C1、C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
2. 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50,760元;
3.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5元由A公司负担。
判决已生效,A公司未再上诉。
六、案件意义
1. 规则明确: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持续,其在岗伤亡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遏制规避:警示企业不得通过“停保+劳务协议+免责声明”组合方式逃避社保义务;内部手续瑕疵不影响工伤认定。
3. 商业险不能替代: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意外险赔付,不免除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支付工亡待遇的强制性义务。
4. 强化弱者保护:体现了对超龄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契合“无过错补偿”原则,也为同类案件的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处理范式。
侯修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