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修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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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拒付超龄农民工工亡补助金案

发布者:侯修梅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4231人看过 举报

2025-08-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A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6月起聘用贵州省遵义籍农民C担任M商务楼保安。C“粮农”户籍,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420日,C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随即在社保系统以“退休”为由办理停保,并于2023519日与C签订《劳务期限约定》及《免责声明》,改以“劳务雇佣”方式继续留用一年,同时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2023127730分,C在值班岗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47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二、案件经过

1. 20231212日,C的配偶B及儿子C1C2XX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 2024119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C视同工伤。

3. 20243月,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工伤认定。

4. 202448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裁决A公司向C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

5. 202459日,A公司不服仲裁,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上述款项。

三、争议焦点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停保的农民工,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仍构成工伤?

2. 双方签订《劳务期限约定》及《免责声明》,能否阻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3. 商业意外险赔付能否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诉讼过程

(一)A公司主张

1. 2023420日劳动关系已终止,此后仅存在劳务关系;

2. 工伤认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3. 《免责声明》已明确排除公司责任,且公司已投保意外险,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C家属)抗辩

1. C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保险,连续在原单位工作,符合人社部〔201629号文第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 《免责声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亡待遇。

(三)法院审查

1. 调取行政判决(2024)闽XX行终XXX号,确认工伤认定已生效;

2. 查明C死亡时仍在A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

3. 认定《免责声明》因排除法定责任而无效;

4. 认定A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费用。

五、判决结果

20241128日,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C1C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

2. 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50,760元;

3.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5元由A公司负担。

判决已生效,A公司未再上诉。

六、案件意义

1. 规则明确: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持续,其在岗伤亡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遏制规避:警示企业不得通过“停保+劳务协议+免责声明”组合方式逃避社保义务;内部手续瑕疵不影响工伤认定。

3. 商业险不能替代: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意外险赔付,不免除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支付工亡待遇的强制性义务。

4. 强化弱者保护:体现了对超龄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契合“无过错补偿”原则,也为同类案件的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处理范式。


侯修梅律师,电话17684298413(微信同号),贵州知如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8年人力资源工作经历,主要致力于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知如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5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贵州知如衡律师事务所
1520120********50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