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A(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自2017年6月起聘用贵州省遵义籍农民C(1963年4月20日出生)担任保安,工作地点位于xx市xx区M商务楼。C户籍登记为“粮农”,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截至2023年4月20日,C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3年5月19日,A公司与C签订《劳务期限约定》及《免责声明》,约定以“劳务雇佣”方式继续用工一年,并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保险,C承诺“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与公司无关”。
二、案件经过
2023年12月7日7时30分左右,C在M商务楼6号楼大厅值班时突发疾病倒地;9时47分经xx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猝死”。
2023年12月12日,C之子B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年1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C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之规定,且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遂认定为视同工伤。
A公司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A公司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争议焦点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继续工作是否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2. 双方签订《劳务期限约定》《免责声明》并改以“劳务”名义用工,能否阻断工伤认定?
3. C2023年4月20日—5月18日是否已实际离职?其死亡时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四、诉讼过程
(一)行政复议阶段
A公司主张:
- C已届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 公司已支付“特殊补助”并办理离岗手续,双方仅存劳务关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职工”,C并非职工。
市人社局、市政府及B则强调:
- C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连续用工;
- 内部请假审批及“劳务”标签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
-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二)一审、二审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
- C持续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领取报酬,劳动关系事实延续;
- 依据人社部〔2016〕29号意见及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
二审中,A公司补充提交内部管理制度、薪酬计算单等,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法院以“单方制作、逾期提交”为由不予采纳。
五、判决结果
2025年2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确认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书》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有效;
3. A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此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及丧葬补助金50,760元。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规则: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其在岗伤亡即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遏制规避:警示企业不得以签订“劳务协议”“免责声明”或改用“特殊补助”等方式逃避社保义务;内部流程瑕疵不影响工伤认定。
3. 强化保护:体现对弱势农民工群体的倾斜保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无过错补偿”原则及国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下的权益衔接。
4. 指导执法:为人社部门、复议机关及法院处理同类超龄劳动者工伤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侯修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