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桂林某市村民长期实际使用的林地,已取得林权登记,但同一集体其他人因不服其林地获得征收补偿,指出该村民林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有误,请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
该村民承认林权证中村民小组信息登记有误,请求变更登记即可。但行政机关仍然撤销,复议同样维持。村民起诉请求出撤销行政机关处理,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前夕,村民委托本人。本人指出,发证时并非一般的登记错误,而是因为林地确实是在其他村民小组,只是当地照顾村民,允许其继续使用“祖宗上”;当地也同意由村民现在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人,现在村民小组没有受到实际损害。仅仅是因为客观情况变化,只需变更登记即可,不应撤销林权证, 否则会对该村民乃至当地同类情况的登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损害当事人信赖保护利益,增加更多社会矛盾与案件纠纷。
裁判要旨
各方均认可案涉林地上林木是上诉人种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权证登记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错误的。其次,不动产登记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颁发案涉林权证过程中林地发生权属争议,在作出撤销决定之前,原村民小组已经认可案涉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现在小组所有,亦未有证据证明案涉林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林地存在权属不清。综上,不动产登记局对于林权证中“林地
所有权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撤销案涉林权证全部登记内
容,主要证据明显不足,适用依据不当。
自行纠错属于行政程序重开,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应考虑
原行政行为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比例原则以及实
质化解纠纷等方面审慎为之,避免一撤了之,引发更多不必要的
纠纷。
处理结果
撤销不动产登记局撤销林权证的决定、复议决定、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