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桂林某区村民长期实际使用的林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相邻村民小组于2010年登记于其他村民的林权证上。村民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法定的异议程序,但有关部门一直没有作出最终处理。
村民向本人咨询后,立即直接起诉撤销争议方的林权证。本人指出,村民在知道涉案林权证一年内,已经依法提出异议,而不是单纯信访,等待有关部门处理,不超过起诉期限;办证程序诸多严重违法,争议方根据旧证的材料办新证时,面积不同,争议方将办证前已经有争议的林地,仍然申请把案证。
裁判要旨
第三人隐瞒山场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致使临桂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了林权证,造成了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在证据采信和法律依据上均不足,只能在山场权属纠纷完结之后,才能重新进行林地权属登记。
处理结果
一审撤销《林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