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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不能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发布者:李超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359人看过

一、简要案情

2017年2月15日,A房地产公司(甲方、发包方)与B建筑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A房地产公司将项目的土建、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为3000000元,所有工程全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体封顶的次月30日前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本工程施工完毕后且验收完成后的次月15日前退还剩余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发包方不按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则发包方按该次应付款年利息15%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但承包方不得以此为由停工,如停工承包方应承担所有甲乙双方的停工损失及违约金。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由甲方办理完成,但因甲方资金断链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8年2月,工程主体封顶,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1500000元,但尚欠乙方工程进度款5200000元未予支付,导致乙方停工后一直未复工。故乙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5200000元,返还剩余保证金,以及赔偿停工损失及违约金共计8500000元。审理中,被告A房地产公司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合同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A房地产公司于支付原告B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5485000.00元及停工损失、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重庆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因为资金链断裂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为由可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关于进度款及停工损失、违约金的请求。对于返还剩余150000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因合同约定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条件未成就,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1500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四、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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