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先生将自己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套房屋委托深圳市多个房产中介结构出售,2021年2月,张三通过其中A地产公司的居间介绍看了王先生的房屋,并于同日与A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求购意向书》,其中第8条约定张三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张三与张三有关联的人,利用A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张三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月份,张三在另一家中介B公司的居间下,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860万元。之后,A地产公司将张三诉至法院称:张三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按约支付A公司违约金8.6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8.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A地产公司与张三签订的《房屋求购确认书》属于中介合同性质,其中第8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张三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张三并没有利用A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五 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