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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发布者:李超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40人看过


王女士将深圳的一套房子卖与张先生,8月5日订立了买卖合同,当天王女士便交了房屋钥匙,张先生第二天就搬进去居住。合同约定在8月30日之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付款。在8月15日晚上,房子遭雷击起火毁于一旦。之后,王女士要求张先生付房款遭到拒绝,产生纠纷。

 

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房屋遭到雷击毁损,并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这就是所谓的风险。至于谁来为此风险买单,张先生还需不需要继续支付购房款?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及《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采用交付主义。即:风险发生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发生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而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意味着,张先生拿到房屋钥匙的时候,房屋交付已经完成,雷击起火造成房屋毁损的风险应该由张先生承担。所以,张先生支付房款的义务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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