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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运营】交付短视频出现瑕疵,法院如何判决制作费用?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交付短视频出现瑕疵,法院如何判决制作费用?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8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短视频内容制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给QQ看点播放的、时长在50到90秒之间的内容以《王者荣耀》为主的游戏视频。协议第3.7条约定乙方有义务保证每日短视频制作数量不少于30个。协议第4.1条约定,乙方须在每日20点前使用指定电子邮箱将视频内容下载地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甲方指定电子邮箱,甲方须在收到短视频24小时内回复修改意见,如无修改意见,视为短视频已交付。协议第4.2条约定,甲方以通过审核并发布的腾讯视频链接数量作为向乙方结算制作费用的数量核算依据。协议第4.3条约定,乙方提交的所有短视频,如无可对应的腾讯视频链接,则甲方均应视其为新的短视频。协议第5.1条约定,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甲方应每周支付乙方框架合作费用,该费用按每个短视频350元结算,短视频数量按照本合同4.3所规定的方式核算。协议第6.1条约定,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为证明协议的履行情况,B公司提供了《公证书》,以证明B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完成了短视频的上传提交并发布到最终使用平台腾讯视频平台。对此,A公司认为B公司上传的平台是TGL平台,该平台是开放式平台,视频的最终使用方为腾讯视频,上传后并不一定被A公司和腾讯视频验收。A公司还认为B公司上传的视频不是每日30个,违反了合同约定,短视频具有时效性,需要保持持续的曝光度,未按时上传影响曝光效果。

为证明双方沟通的情况,B公司提供了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参与微信聊天的人员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的工作人员、腾讯公司的工作人员,聊天内容包括各方沟通视频的制作和交付进展等事项,A公司和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虽提出短视频的一些问题,但是B公司都已经改正。最后A公司出示《王者荣耀头部短视频〈社区内结算单〉》,通知腾讯公司并要求结算款项。对此,A公司认为聊天记录中腾讯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无法确定,B公司确实在TGL平台上上传了1007个短视频,但上传的视频有质量问题,A公司已经提出。上述短视频并没有经过验收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发布到QQ看点平台。关于款项结算,A公司不认可B公司的结算方式(以腾讯公司支付A公司的款项的80%支付给B公司),只能按照验收通过的数量按照每条350元结算。

此外,A公司提供了A公司工作人员与腾讯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以证明由于B公司的短视频制作质量不高,导致最终A公司未能从腾讯公司获得后续款项。对此B公司认为,该聊天记录不能说明最终的款项结算情况。

以上事实,由《短视频内容制作框架协议》、《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为证,相关证据已经经过质证,可以认定。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有无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短视频并通过审核。对于微信聊天的记录,A公司虽然对于其中某些人员的身份是否是腾讯公司人员无法确定,但是从各方聊天的内容看,B公司的说法更有可信度,即微信群参与聊天的人员既有B公司人员、也有A公司人员和腾讯公司人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B公司实际制作了相关视频并已将上传到TGL平台,并通知了A公司和腾讯公司,虽然该交付方式与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短视频内容制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不符,但考虑到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对交付方式进行了变更,而相关视频已经交付。至于交付的视频是否通过审核,即是否满足结算条件,双方的约定是以通过审核并发布的视频数量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B公司交付的视频是否发布到QQ看点中。因时间过于久远,B公司直接举证视频已经发布存在困难。而A公司对短视频也有进行审核并关注是否发布的义务,腾讯公司和A公司虽在微信聊天中提出短视频制作的一些问题,但是并未有不予审核通过的表述。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A公司向腾讯公司提出结算要求,应视为对B公司工作内容的认可。

从本案的证据看,B公司交付的短视频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30条以上,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会对短视频的曝光度产生影响。B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获得的价款应予以扣减。

关于B公司提出的按照腾讯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款项的80%作为依据确定A公司应支付给B公司的款项,该主张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B公司已经交付的短视频数量,以及双方约定的每条费用,并对B公司应获得的价款予以扣减,本院酌情确定A公司应支付B公司短视频制作费用18万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B公司虽然完成了部分短视频的制作,但在数量、质量及交付过程中均出现了一定瑕疵,而双方的协议内也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的约定,最终法院综合了短视频数量及违约的扣减等案涉情况,酌定了制作费用为18万元。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擅长处理新媒体运营、短视频ip孵化相关争议,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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