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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MCN】主播因MCN未提供培训为由停播,违约金是否支持?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主播因MCN未提供培训为由停播,违约金是否支持?

 

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10日,MCN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运营服务,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负责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二、(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2.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三、合同费用、合同时间。合作期间产生的合同费用有培训费20万元、运营服务费20万元、合作期间过渡费4000元/月,以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接受培训期间为双方合作过渡期间,过渡期间为3个月。合同时间为五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四、合作成果享有及分配。1.收益及分配,(1)直播平台收益: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根据当月所在的直播平台的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后,实际结算到账的主播个人收入需根据乙方在当月的直播天数及休息天数进行分配。①乙方当月累计休息1至3天,则当月分成为30%;②乙方当月累计休息4至5天,则当月分成为28%;③乙方当月累计休息5天以上,则当月分成为26%……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的,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为准。2.如发生诉讼的,违约方应同时承担守约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凤梅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MCN公司(丙方)签订《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一、培训项目,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等级管理培训等基础性的培训;对条件优秀且勤奋努力的直播艺人。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项培训总费用合计约20万元,此费用由丙方承担。二、培训期限,为3月,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培训期间,未经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守约方可要求其承担法律后果责任……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配备优质师资资源和良好的教学氛围,教室及学习教材的选配,给乙方传授专业的网络培训知识,使乙方学会影音平台A**的应用创效……”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0月10日协议签订后,张某使用MCN公司提供的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MCN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直播提成。张某于2021年10月直播21天,实际提成2776元;2021年11月直播27天,实际提成4331元;2021年12月直播27天,实际提成3349元;2022年1月直播28天,实际提成6407元;2022年2月直播22天,实际提成2890元;2022年3月直播28天,实际提成9414元;2022年4月直播20天,实际提成2567元。以上共计31,734元,张某均已收到。2022年5月26日,张某未再在MCN公司进行直播活动。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张某与MCN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从人身隶属性看,双方系平等的法律主体,MCN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对张某进行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从经济往来看,张某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双方凭借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MCN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张某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MCN公司给予张某的保障和激励费用,MCN公司基于协议向张某支付的费用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张某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案涉《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应否解除。张某与MCN公司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本案双方所约定履行的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适合强制履行,张某明确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不再为MCN公司进行直播,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关于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MCN公司之日。

关于张某提出MCN公司违反行业规定要求其进行“套路”消费者而违约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CN公司强制要求其违反直播行业规定违规直播等问题,故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MCN公司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MCN公司主张张某存在违约事实为其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播下播,且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规定。根据分成明细表和张某实际收益情况,张某确实存在直播时长不够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MCN公司同时亦应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履行对张某的培训义务,本案中MCN公司提供的培训光盘不足以证明其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张某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专业培训,故MCN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张某与MCN公司各自的过错,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综合考量,MCN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MCN公司提供了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说明与本案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应予以参考,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签订协议与本案并不相同,且本案中存在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故(2022)吉010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类案同判的依据。

4、关于MCN公司主张张某在公开平台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MCN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对其企业的名誉进行了侵害,故其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解除MCN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7月5日;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MCN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MCN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MCN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并未要求MCN公司针对未对张某进行包装或专业技能培训等违约行为主张违约赔偿,一审判决亦以该合同的履行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适合强制执行,故判决解除合同,并未认定张某主张MCN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张某及MCN公司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均未提出异议,结合张某在约定培训期间实际从事直播工作获得收入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本案中并未向MCN公司主张违约赔偿,MCN公司是否存在未对张某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本院对该问题不予评判。

根据分成明细表和张某实际收益情况,张某确实存在直播时长不够的行为,MCN公司按张某休息天数予以扣款及降低提成比例。在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五年期间未届满的情况下,张某仅从事直播活动不足7个月,就未经MCN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活动,不再履行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MCN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张某违约导致其产生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MCN公司要求王婷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为保护MCN公司合法权益,本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867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播提出,其与MCN公司及第三方公司的培训,因MCN公司未付款导致第三方公司未进行培训,属于MCN公司一方违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MCN公司违约并不是主播可以违约的理由,主播应当对MCN公司的违约,提出主张与赔偿,但本案中主播未提出主张,而是停播少播,也构成了违约。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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