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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主播】女主播拒绝从事低俗直播遂解约,公司索赔违约金被驳回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女主播拒绝从事低俗直播遂解约,公司索赔违约金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成为该公司旗下一名主播。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安排王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直播打碟、聊天、跳舞,通过争取观看直播的用户“刷礼物”从而获得收益并进行分配。期间,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对王某提出“在直播时穿性感上衣”“想办法坑礼物”“下班之后与刷了很多钱的客人联络感情”等要求。王某认为,上述要求违反合同约定,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再进行直播。因此,该公司诉至武江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王某则提起反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其律师费损失5000元。

 

二、法院认为:

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传媒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为王某提供了平台、设备用于直播,但要求王某在直播过程中着装暴露、引诱观众打赏获取收益,有悖公序良俗,亦有损王某的身心健康,已经违反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中“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损害乙方身心健康、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演艺活动”的约定,构成违约。因该公司未能为王某安排其他经纪资源,而按照其安排的方式继续直播将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对王某的演艺事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致使王某不能实现其“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的合同目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某传媒公司主张王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中“违约方应补充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的约定,法院依法支持王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MCN公司要求主播从事的工作内容,已明显达到“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社会评价,所以主播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在更多实际情况中,MCN要求主播直播或拍摄的内容存在“擦边”的情况,此时这样的“擦边”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将更难界定。但是若出现相应内容违反平台规定导致限流、封号等情况,则擦边行为更有可能被认定,从而使主播获得解除权。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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