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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程杰超律师二审胜诉案例:20 年陈年旧账被驳回,为被告保住 18 万余元

发布者:程杰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时隔近 20 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181060 元。程杰超律师代理被告方,精准抓住诉讼时效核心抗辩点,一审、二审均完胜,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成功为当事人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02 年,原告向被告所在公司供应彩砖,出具了无有效签章的欠条与保证书,约定当年春节前结清货款。此后近 20 年间,原告从未有效主张过债权,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2024 年,原告突然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一并起诉,要求支付彩砖款 114777 元、逾期利息 66283 元,合计 18 万余元。原告声称多次上门催款、曾报警,主张时效未过,要求个人与公司共同担责。

被告面临巨额 “陈年旧债”,紧急委托程杰超律师应诉维权。

律师办案关键策略

1.锁定时效届满核心

程杰超律师核查证据后发现,案涉债务 2003 年 2 月 1 日就已到期,无论按当时 2 年时效还是现行 3 年时效,均早已届满。原告时隔 20 年才起诉,远超法律保护期限。

2.厘清主体责任边界

程杰超律师提出,案涉单据均指向公司业务,法定代表人签字属职务行为,公司为独立法人,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从主体上切断追责路径。

3.严审证据效力

案涉欠条无公司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有效签字,原告无法证明真实欠款与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驳斥时效中断主张

原告所称催款、报警均无有效证据佐证,无法构成时效中断,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债权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无中断、中止情形

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与实务提示

程杰超律师以专业法律功底,抓住诉讼时效这一致命要点,用极简诉讼成本实现完胜,成功为当事人保住 18 万余元财产。

本案提醒:民事权利需及时主张,货款、借款等债权务必在时效内催收并保留证据;超过时效再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公司与个人责任边界清晰,切勿随意将公司债务转嫁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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