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能从轻?比如被生活所迫去偷,或者初犯偶犯,再或者偷的是近亲属。办大同盗窃案时,当事人会问到这类问题。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把从轻量刑的适用条件整理了出来。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判盗窃罪要看人。主观恶性大就严,小就宽。案件特殊也要单独考虑。有三种情况要特别对待。一是穷到没办法,为了生活、上学、看病才偷。二是头回偷,属于偶然犯案。三是偷家人东西,后来也取得了谅解。这些案子,主观恶意很小,对社会危害也微乎其微。法院会从宽处理。这么判,能让法律不那么冷冰冰,也能减少对立。
二、从轻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初次、偶然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