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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罚金怎么判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罚金是大同刑事案件常见的附加刑,很多当事人及家属都会问“罚金多少钱”“罚金怎么判”,张超律师本文将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罚金的核心要点进行详细梳理,助力大家全面了解罚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1.罚金以案情为基础

张超律师解读,判处罚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数额、后果是否严重等犯罪的具体情况。

2.并处或单处

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应当依法判处;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是否适用罚金。

3.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刑法规定“单处”罚金的,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中止的;

(4)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5)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6)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4.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罚金数额或者计算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罚金数额。

5. 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下一个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

6. 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违法犯罪所得等情节,分别判处罚金。

7.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当依法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罚金,合并执行。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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