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间,罗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大量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在无真实业务背景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800 余张,涉案金额达 4.58 亿余元。被告人邢某(化名)明知罗某从事虚开发票活动,仍与李某(化名)共同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于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5 月间,在天津市红桥区、宁河区为罗某注册 47 家公司及 7 家个体工商户,交由罗某实际控制用于虚开发票,该部分发票金额共计 2.14 亿余元,邢某与李某共同非法获利 52.4 万元。 2023 年 12 月,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邢某与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50 万元。2024 年 8 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对邢某提起公诉,认定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且退缴赃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办案经过
邢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天津刑事律师石岩担任辩护人。接手案件后,石岩律师迅速开展工作:
1.精准推进辩护流程: 深度剖析案情:第一时间会见邢某,详细核实案件细节,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的;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被告人供述等,厘清邢某与其他同案犯的角色分工,锁定其 “仅参与注册主体,未涉及开票、资金流转等核心环节” 的关键事实。
2.精准提炼辩护要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石岩律师形成针对性辩护思路,重点提出: 邢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主体注册协助,未参与虚开发票核心操作,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 案发后主动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 50 万元,积极弥补社会危害,降低案件负面影响; 邢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再犯风险低。
3.高效推进司法沟通:石岩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审理法院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重点论证邢某的从犯地位及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强调其行为与核心主犯的区别,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对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认可,确保辩护观点被充分采纳。
三、案件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及天津刑事律师石岩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法院全部采纳石岩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邢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四、律师观点
天津刑事律师石岩结合本案总结核心法律观点:
1、虚开发票罪中,“情节特别严重” 不代表必然重判,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从犯的认定是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需精准区分核心行为与辅助行为。
2、坦白、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中法定从宽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酌定从宽的重要依据,二者结合可大幅降低量刑幅度,甚至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3、初犯、偶犯意味着行为人无犯罪前科,再犯风险低,是法院考量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尤其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共同犯罪中,对从犯的缓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五、律师提醒
天津刑事律师石岩温馨提醒:
发票管理是国家税收征管核心环节,虚开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为贪图小利参与注册空壳公司、提供身份信息供他人开票等行为。
若不慎卷入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切勿隐瞒或逃避;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精准梳理案件情节,挖掘从宽处罚点,避免因不懂法错失辩护良机。
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降低自身法律责任的关键举措,应予以重视,最大程度争取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
PS:如有类似以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相关情形欢迎电话或者私聊石岩律师,可免费帮您分析案情。
石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