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方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女,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负责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中国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余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XX因自身考虑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X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2045号判决;
二、准许余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9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合计10980元由上诉人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罗XX
审 判 员 陈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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