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方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16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中是代理被上诉人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晨练发生互殴纠纷,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住院伙食费标准认定标准过低并提供相似案例上诉要求改判。
2、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称一审诉请住院伙食补助按100元/天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但该条款的适用须做如下正确理解:
①该解释不是说应当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而是说可以参照,故该标准不是必须参考适用。
②而具体适用标准是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来决定其数额的。
③因为个案的不同,上诉人上诉状中所罗列的案例,在伤残情况和具体治疗意见上都不相同,故不能统一适用。
综上,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住院伙食补贴费用标准时拥有裁量权,其是根据了本案上诉人受伤的情况和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的,应予维持。
3、本代理人的建议是: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这块适用的标准,不能机械的适用法条及参考类似案例,个案的不同需要从全案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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