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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小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整,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2493.2元(其中2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从2019年2月2日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共计利息2186.6元;5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从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共计266.6元;2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从2019年3月17日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共计40元),上述三笔金额利息款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9日,被告以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20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元,因当时被告在外地,并没有签订借条,故于2019年1月13日向原告补签了借条。借条上虽写明借款40000元,但其只转给被告20000元,另外20000元转给了他人。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借款并未归还。2019年2月25日,被告又以家庭开支问题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声称到期后与第一笔借款一并归还,期间,被告又以手头紧为由向原告借支2000元,三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9日,XX首阳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912的账户向王XX转款20000元。
2019年1月13日,王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款人王XX身份证号:于2019年1月13日向出借人李XX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四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1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9年2月1日前归还此借款,若逾期未完全偿付此借款,借款人答应每日按照借款全部本金0.2%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并自愿承担为解决此债务纠纷所需的必要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借款人:王XX(我已全部收到上述借款)2019年1月13日出借人:李XX2019年1月13日”。
2019年2月25日,XX首阳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912的账户向王XX转款5000元。同日,王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款人王XX身份证号:因家庭开支于2019年2月25日向出借人李XX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9年4月25日前归还此借款,若逾期未完全偿付此借款,借款人答应每日按照借款全部本金0.2%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并自愿承担为解决此债务纠纷所需的必要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借款人:王XX(我已全部收到上述借款)2019年2月25日出借人:李XX2019年2月25日备注:1、本借据为唯一借款凭据,不再另立收据;2、借款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3、借款发生地在郑州市龙子湖”。
2019年3月16日,XX首阳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912的账户向王XX转款2000元。
庭审中,经询问,原告述称,XX首阳是李XX的妻子。
本院认为,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XX首阳账户向被告转款,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20000元借款,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5000元借款,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实际清偿之日,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00元借款,本院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2日起开始计算;其中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6日起开始计算;其中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8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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