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晚晓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4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10月1日入职A省某公司从事铆工工作,工作地点在B省某地工业区,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日,张某在拼装封头板时,钢板掉落将其左脚砸伤,在的帮助下送至某正骨医院诊治,经诊断为:1. 左足2. 3跖骨基底部骨折;2. 左足部挤压伤。
办案经过:
经朋友介绍张某于2018年4月初到律所咨询,成晚晓律师团队接待了张某。经过沟通,了解详细案情后,发现张某仅能提供部分考勤表复印件,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张某委托后,团队律师对A省某公司和B省某地工业区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固定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2018年4月25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6月2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是工伤,后经鉴定,周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十级。团队律师与A省某公司通过电话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A省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9万元整。
成晚晓律师分享:
一、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需要了解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条、社保缴费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注意认定工伤的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即鉴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第四步索赔,可以协商,若协商未果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