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晚晓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9日 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前购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成晚晓律师助男方分得房屋价值34万余元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大儿子随其生活,由其抚养。随后,于2016年与解女士交往并于201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二人结婚前,购买房产一套,首付364000元,按揭贷款250000元。商品房购房合同由解女士一人签订,签订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合同签订当天,解女士从自己账户向开发商支付房屋首付款194000元。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解女士一人名下,银行贷款一直由解女士的公积金在偿还。2018年5月解女士以家暴为由向西安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办案经过:
吴先生来所咨询后,律师了解了详细情况。为购房,吴先生于2016年12月13日向解女士转账30000元(备注为购房款),2017年2月23日向解女士转账40000元(备注购房款),2017年2月29日向解女士转账85000元,无备注。2017年3月1日房屋交付后,装修事宜也是由双方共同商议,共同出资,为此吴先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解女士转账10000元,并购买了床、书桌、餐桌、灯具等必备用品,房屋装修吴先生共花费34219元。房屋的大修基金和契税也是解女士用婚宴时二人所收礼金支付的。故吴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经过团队律师分析,本案关键点有四: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首付款交款时间均在二人领证结婚前;2、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3、房屋首付款是通过女方账户直接转给开发商的,和吴先生没有直接联系;4、关于吴先生给解女士转账的问题对方可能会主张是借款,同意退还借款,但不愿分割房屋价值。
后,团队律师迅速确定方案如下:主张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购房意图出发:
购房时处于二人恋爱期间,并且已经开始谈婚论嫁,购买该房屋是二人为结婚而购买;
从购房款出资角度出发:
购买该房屋首付款364000元,其中吴先生出资155000元(有银行转账),解女士出资209000元;
二人在登记结婚前共同出资装修了房屋,吴先生还购买了家具,二人领证后共同生活在该房屋。
女方若主张转账为借款其是否能提供表明借款意图的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历三次开庭,对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法院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双方对于房屋的出资情况,和吴先生对房屋装修出资情况,解女士婚前还贷情况,按房屋可分割价值的60%给予解女士,吴先生分得40%,装修的20%可分价值给予吴先生。折算后由解女士给付吴先生34万余元,并判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