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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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劳动纠纷案件,开庭前达成和解,并维护了保洁阿姨应有的权益!

发布者:程志颖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8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王某某受雇于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尔后该公司将王某某派遣到该公司服务的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保洁工作。

2021年5月5日上午,王某某在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打扫维修车间时,在倒退洒水时被地面的钢管绊到致侧仰摔倒,腰背部剧烈疼痛无法动弹,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王某某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并进行了“L1椎体骨折经肌间隙入路手术复位椎弓根钉棒系统内固定术”的手术,共计住院治疗了24天,之后又因上述手术的内固定取出需要,后续再次住院治疗了14天。王某某两次住院支出了医疗费用8万余元,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支付了医疗费用及部分误工费用共94360.23元,但对于王某某其他费用支出均拒绝进行赔付,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也以其并非直接的雇佣单位为由拒绝对王某某进行任何赔偿。

王某某在与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339日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也为王某某指派了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程志颖律师承办本案。

程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归纳出案件的几个关键点:1.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2.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3.案件管辖地问题。

此前,王某某曾到人社局申请过工伤认定,但基于王某

某已达退休年龄且其与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间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其受伤的情况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根据王某某陈述的基本用工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王某某与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某为提供劳务一方,两公司均为接受劳务一方,故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维修车间倒退洒水的行为应当意识到具有一定危险性,尔后也因此被后方钢管绊倒摔伤,故其对损伤具有一定过错;两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雇佣高龄的王某某后,在劳务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劳务环境及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故对王某某的损伤同样具有过错。而在与王某某了解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律师发现王某某在提供劳务前两公司虽未对其实际组织过培训,但王某某表述其可能按照公司要求签署了一些书面材料(如培训确认书),该情况将存在影响之后责任比例的划分。

另,王某某此前曾向法院立案庭咨询过相关立案情况,由于王某某手头只有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材料,但未有任何受伤情况是指向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证据,故存在未能将该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也将导致无法在汕头法院管辖的可能。

【办案经过】

通过与法院立案庭的沟通协商,承办律师引导王某某取得因后期向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追讨赔偿款项时的报警回执及相关出警照片材料、录音材料,作为起诉汽车销售公司的证明依据,该案也因此得以在汕头法院管辖。

2023年5月4日,法院将该案先行转入诉前调解的程序。经法院调解部门通知,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即与承办律师取得联系,表示公司希望能协议解决此事,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尚未明确,承办律师提出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司法鉴定,了解王某某的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问题再进一步进行协商。

待司法鉴定出来后,显示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根据法定方式计算后,王某某所涉的赔偿项目金额共计286706.32元,根据王某某承担30—50%的过错比例再减去公司此前已垫付的94360.23元,公司需要再承担的金额为48992.93元至106334.194元。

但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了解到鉴定结果后,表示只愿意再支付5万元的赔偿款项并要求分期支付,因为公司认为王某某在提供劳务前是签署了员工培训确认书的,王某某受伤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个人原因所导致,且因后续王某某向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追讨费用时存在过激行为,使得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间的合作关系岌岌可危,所以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愿意向王某某支付过高的赔偿费用。

承办律师了解到公司的想法后,第一时间和王某某了解到其能接受的协商金额,并针对东莞公司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最重视的合作关系入手,表示若案件以判决形式处理的话很可能会牵连到汕头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在与东莞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后,双方都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东莞公司同意在原已垫付的款项寄出上,再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王某某收到款项后撤回本案的起诉。

【办理结果】

在历经5个多月的时间后,2023年8月25日,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并终止;二、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80000元作为最终解决王某某因提供劳务受伤所涉及的所有赔偿问题; 三、王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日内自行撤回起诉。四、王某某自收到本协议约定款项后,双方的涉诉纠纷即告终结,王某某承诺不再与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或汕头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其他纠纷,主张其他民事权利。2023年8月25日,在法院的见证下,律师陪同王某某与公司签订该和解协议书,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也随即支付了赔偿款项,王某某收到款项后也当庭向法院撤回起诉,受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在两公司未委派人员表明协商意图之前,一直是围绕着争议焦点开展工作:1、通过引导当事人取证,并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与两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及两公司对本案损伤所存在的过错;2、通过法院司法鉴定,明确王某某的损伤依法所涉及的赔偿数额。尔后,在纠纷双方明确表示协商意向后,承办律师积极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并进行相关法律的释明,促成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使受援人在原收到的94360.23元赔偿款项基础上,又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并于当日便再拿到一次性赔偿款8万元,有效避免了诉累和执行难等问题。此外,承办律师办案尽心尽责,不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释明、解析,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进行说服,理智采取正确的方式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下去,直到成功化解。受援人王某某在本案结束后,对承办律师与法律援助处的援助工作深表感激,于2023年10月12日向程志颖律师送来了“维护正义 两袖清风”的锦旗、向法律援助处送来了“崇法明德 鼎信天下”以表达感激之意!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我们在执业期间也肩负着共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任,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将是我们永远努力的方向!

程志颖律师:广东省潮汕人士,取得民商法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及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