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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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群体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辩护

发布者:程志颖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不透露当事人真实姓名等情况,判决文书请到相关法院网查询。

 

案件背景:

2018年5月晚,主犯杨某当(另案处理)因个人感情纠纷与本案三名被害人发生冲突,遂纠集同案八名被告人(其中有六名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对三名被害人实施群体持械殴打致轻微伤的事情。上述九人,其中三名成年被告人已另案处理。

 

律师辩护意见:

程志颖律师作为本案第三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下文仅包含主要观点):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且存在阻止犯罪危害结果扩大的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能深刻认罪、悔罪。且案发后,根据其要求,其家属已向本案三名被害人诚恳地赔礼道歉,并向积极作出了经济赔偿,也取得了谅解,又因被告人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9项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判决结果:

判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中刑期最低的)

 

律师评析:

本案中,律师多次向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协商,最终在家属的配合下与被害人的达成共识并取得三名被告人的书面谅解书。该部分谅解情节在本案中得到法院在量刑上的充分参考,故使得作为第三被告人的杨某某在被告人中判刑最低。故,家属在案件中积极配合律师对案件被害人进行赔偿协商,是为被告人争取轻刑的有力手段。


程志颖律师:广东省潮汕人士,取得民商法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及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