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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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离婚过程中恶意抢夺小孩以争取抚养权的情况

发布者:程志颖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一审)

女方A某与男方B某于16年相识结婚,18年生育1子C某,婚后男方B某一直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A某于B某的一次家庭暴力后抱着儿子C某回娘家居住,B某与其家人一同闯进A某家中打伤A某一家并强行抱走孩子C某,当时A某报警,但最终因考虑小孩原因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处理该事宜。此后B某拒绝让A某回家并拒绝A某接触儿子C某,A某于同年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诉讼离婚中,B某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在一方不愿意离婚并不认定A某提出的家暴事实基础上,判决不予离婚。2020年A某找到程志颖律师向法院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中因双方抚养能力相当,而本案前一年小孩一直跟随B 某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现状为由将C某抚养权判给B某。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法院认为现有的“检讨书(B某书写)”、报警回执等不能完全证明家暴情况。其他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均支持了我方A某的诉求。

律师意见(一审)

本案涵盖了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在本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在以上几方面的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篇主要针对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这部分问题进行剖析,其他问题暂不展开说明。

一审判决关于抚养权方面,涉及到现行司法判决习惯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双方抚养能力相当且无法定由适宜或不适宜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判决时与小孩长期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但这种情况导致有些当事人在抚养权争夺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控制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从而形成自己争得抚养权优势的做法,这种做法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而这个问题,也成为了二审我方重点同法院进行阐述和剖析的诉讼方向。

案件背景(二审)

针对一审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B某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给予A某的探视时间过长,提出要削减;2、应同步认定双方原购房款中关于其母的支出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3、要求A某交换各种票据、证件并配合B某完成与开发商的变更过户手续后,B某再向A某支付A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及房产权益分割而产生的补偿款项。

我方上诉提出:1、要求变更C某抚养权为A某;2、若维持原审抚养权判决,要求延长A某的探视时间。

判决结果(二审)

1、改判C某由A某抚养,B某享有探视权;2、维持原审的其他判决。

律师意见(二审)

二审判决,在维持原审对我方各项财产、债务认定的基础上,最终也将C某的抚养权判给我方当事人。

二审阶段,本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调取当时抢夺C某的派出所卷宗材料,卷宗显示案发当日,B某一家到A某家暴力抢夺C某并致A某、A某母亲轻微伤的客观事实。律师再次向二审法院强调,原审法院所谓小孩长期与B某一方生活这一最终成为一审判决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因素,B某通过暴力抢夺小孩并拒绝让小孩接触A某所形成的而该所谓长期生活的时间段仅为1年左右且对应的恰恰就A某两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段这种在抚养权争夺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控制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从而形成自己争得抚养权优势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禁止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来争夺抚养权的规定,若B某因此最终取得抚养权,是否等于司法鼓励、肯定了日后大家均可以用抢小孩的方式来争得抚养权?显然是否定的!此外,即便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B某存在法定的“家暴”定义,但足以证明B某存在暴力、偏执倾向的事实,而这些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存在严重不良影响的,若将未成年人交由B某抚养,实际就是将未成年人长期置于一个有风险的、随时爆发冲突的家庭环境中,置孩子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于不顾,也潜移默化使未成年子女在日后处事或人际交往中都伴随这样的暴力倾向,发展为极端个性。而C某第一次起诉时未满两周岁,现也仅仅两周岁多,更需要作为母亲且情绪稳定的A某抚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B某通过强行抱走C某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审法院以目前C某随B某生活为由判决B某享有抚养权不当,予以改判。

故,在抚养权争夺中,且勿用违法的手段进行小孩的抢夺、隐匿,不仅违法,实际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有巨大的影响。若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过报警、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并诉讼解决。

程志颖律师:广东省潮汕人士,取得民商法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及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