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婚姻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993年,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93年,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8年2月5日,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1日定亲,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亲戚给付见面礼6000元。因相识时间较短,相处过程中感觉无法在维系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4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方亲戚给付6000元、父母给付17000改口费、3000买衣服的钱、20000购买金饰的钱。被告父母给原告回礼6600、见面礼3000。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购置衣服的3000元已经花费,被告还为原告办卡买衣服花费1500。分手后已退还3400购买的金项链,婚纱照退回的3000元原告也拿走,应在彩礼中扣除。
【处理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216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判决生效以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彩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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