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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者:王珍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42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奇,男,1976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被告:孙某,女,1969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霞,女,1968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被告:孙某业,女,1970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被告:孙某红,女,1978年生,住南京市下关区XXXXXX。

原告诉称:原告与孙某增(已去世)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青口镇XXXXXX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2013年孙某增去世,原告与被告之间对产权归属产生争议,要求依法对青口镇XXXXXX不动产中孙某增所有的部分进行析产继承。

被告孙某奇辩称:本案诉争房屋是孙某的,不存在继承。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孙某名下,被告念及原告年事已高,故将涉案房屋交原告出租,现被告孙某建在,不涉及不动产析产继承。

被告孙某业辩称: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同意分割。

被告孙某霞在其提交的声明中称,涉案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自愿将本人应继承份额赠予原告。

被告孙某洪在其提交的声明中称,涉案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自愿将本人应继承份额赠予原告。

【处理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青口镇XXXXXX房屋一套,由被告孙某奇、孙某、孙某业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原告享有四分之三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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