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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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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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

发布者:王珍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242人看过

【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60年,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5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约定每月7000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2015年9月份工资10000元未发放。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并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0000元、双倍工资差额77000元、经济补偿金10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3)申请人工作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情形。(4)经济补偿请求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合计61366.6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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