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一笔说不清的转账,牵出八年诉讼拉锯战
一笔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银行转账,竟引发了一场持续八年的诉讼拉锯战,还牵扯出高达数百万元的索赔官司。
2011年至2012年间,当事人老孙(化名)与老高(化名)之间发生了多笔银行转账往来。老孙累计向老高转账数百万元,老高向老孙转账数百万元。其中有一笔近三百万元的转账尤为关键——老高于某日收到老孙的该笔款项后,当日即转给了案外人老沈(化名)。
2015年12月,老孙将对老高的数百万元债权转让给了老胡(化名)。老胡受让债权后,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高偿还数百万元及利息。老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老胡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老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老高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初,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老胡的诉讼请求。
再审胜诉后,老高转头将老孙和老胡告上法庭,主张二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数百万元。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索赔官司,老孙找到了北京市兰台(无锡)律师事务所的杨焱律师。无锡杨焱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发现:对方主张的"恶意串通"缺乏证据支撑,诉讼结果本身不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杨焱律师果断接受委托,代理老孙应诉。
二、办案经过:杨焱律师三大抗辩,击破"虚假诉讼"指控
(一)债权虚假?证据不足不等于虚构事实
老高主张的核心理由是: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了老胡的诉讼请求,这就证明老孙和老胡"虚构债权"。无锡杨焱律师明确指出这一逻辑存在根本错误: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事实虚假"。省高院再审判决的表述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存在",这是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而非对债权真实性的事实认定。再审判决从未认定老孙和老胡存在恶意串通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对方的逻辑混淆了"法院不采信"和"事实不存在"两个概念。
(二)主观过错?诉讼行为合法合规,无任何恶意
针对"主观过错"要件,杨焱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老孙的行为逻辑:
老孙与老高之间存在大量真实的银行转账记录,老孙向老高付款数百万元,老高仅还款数百万元,差额客观存在。老孙对每一笔款项的由来、性质、利息计算都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在此前的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老胡的诉讼请求。这说明老孙和老胡的诉讼行为是在合法行使诉权,而非恶意滋事。
杨焱律师强调:如果仅因再审改判就认定原告诉讼行为构成侵权,那将严重打击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积极性,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价值。老孙转让债权、老胡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合规,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三)损失因果关系?多项损失与起诉行为无法律关联
老高主张的损失包括:一审二审律师费、再审风险代理律师费、因与老沈达成和解造成的执行损失、精神损失等。杨焱律师逐一驳斥:
关于再审律师费,该费用是因老高主动申请再审而产生的,与老孙的债权转让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况且该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仅是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不能作为已发生的损失主张。
关于与老沈和解造成的执行损失,老高与老沈之间的和解协议签署时间在省高院提审裁定作出之前,老高是主动选择以较低金额与老沈达成和解的,并非因为老胡的财产保全而"被迫"和解。且老高对老沈的原债权为数百万元,最终以较低金额和解,是老高自己的商业决策,与老孙的债权转让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精神损失,杨焱律师指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老高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该项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杨焱律师全部抗辩,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杨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驳回老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数万元,由老高自行负担。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老胡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诉请",并未对债权是否虚构作出认定;被告的起诉行为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诉讼结果本身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如果简单以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就认定侵权,将不当遏制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在无锡杨焱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老孙成功抵御了这场数百万元的索赔诉讼,不仅分文未赔,对方还要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律师观点:无锡杨焱律师的专业总结
针对本案,无锡推荐律师杨焱提出以下专业观点:
(一)再审改判≠虚假诉讼,举证责任不等于事实认定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将"法院不采信"等同于"事实不存在"。杨焱律师强调:法院在再审中驳回原告请求,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举证不能,但这并不等于债权本身是虚假的。证据不足是一个诉讼程序上的判断,事实虚假是一个实体上的认定,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当事人不能因为赢了再审,就反过来主张对方"恶意诉讼"——这缺乏法律逻辑支撑。
(二)合法行使诉权不构成侵权,诉讼本身不是"伤害行为"
杨焱律师指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二审都获得了支持,说明其诉权行使是有事实和法律基础的。即便后续再审改判,也不意味着此前的诉讼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法律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自由,不能让胜诉方反过来为败诉方的损失"买单"。
(三)因果关系不能"倒果为因",损失必须与侵权有直接关联
本案中,老高主张的大部分损失都与老孙的债权转让行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杨焱律师提醒: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是核心要件——损失必须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不能把"所有不顺利的结果"都归咎于对方。老高与案外人的和解是其自主商业决策,再审律师费是主动诉讼行为的代价,这些都与老孙无直接法律关联。
(四)证据为王:没有证据支撑的"恶意串通"不成立
本案中,老高虽然反复强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但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没有伪造的合同、没有虚假的转账、没有串通的通讯记录。杨焱律师指出:在法律上,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和客观串通行为,空口无凭、猜测推断,不能构成"恶意串通"的证明。
杨焱律师